關于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債券回售登記結算相關事宜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主體:
為順利開展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以下簡稱“固定收益平臺”)債券回售業務,本公司就該項業務的登記結算安排通知如下:
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回售業務比照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回售業務辦理。
債券發行人應最晚于回售申報起始日前兩個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回售申請。本公司在受理債券發行人的申請后,代理其所發債券的回售業務,在債券回售期間根據上交所發送的回售申報數據,對申報回售的債券作凍結處理;回售期結束后,債券發行人應最晚于回售資金發放日前兩個交易日的16:00前將足額的回售資金匯入本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在收到債券發行人足額回售資金后,本公司根據申報回售的債券數量進行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根據債券發行人確定的日期代理發放債券回售所涉資金,記減投資者回售成功且不轉售部分的債券,并向債券發行人出具證券變更登記證明。
具體操作請參見《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證券發行人業務指南》中的“公司債等其它債券回售”(www.chinaclear.cn→法律規則→業務規則→登記與存管→上海市場)。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回售業務收費標準與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回售業務一致,按照公司債券交易收費,并收取回售手續費,相關收費標準分別詳見《上海市場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各項收費標準一覽表》(www.chinaclear.cn→法律規則→業務規則→其他→收費標準)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證券發行人業務指南》中的“證券發行人業務收費標準”。
三、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回售業務的數據接口同債券回售業務,具體詳見《登記結算數據接口規范(結算參與人版v3.16)》(www.chinaclear.cn→服務支持→業務資料→接口規范→上海市場)。
四、其他僅在固定收益平臺掛牌的債券回售業務比照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回售業務辦理。
請各市場參與主體根據本通知做好債券回售的相應準備工作。
特此通知。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