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關于修改部分業務指南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主體:
為做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我公司決定對以下7件業務指南予以修改。
一、刪去《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登記結算業務指南》第四十六條中的“監事”。
二、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發行人業務指南》第2.2.3條、第2.5.2條、第2.7.1條、第2.7.2條、第2.9.1條、第2.10.2條、第2.11.2條、第2.13.2條中的“股東大會”修改為“股東會”。第2.10.2條中的“監事會”修改為“審計委員會”。第2.10.3條、第2.10.4條中的“董監高”修改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將第2.10.4條中的“《董監高持股明細表》”修改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明細”。第2.1.1條中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證監會公告〔2020〕66號)”修改為“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相關規定”。第2.12.1條中的“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修改為“相關部門規章”。
刪去第2.10.3條中的“監事”。
三、將《D字頭賬戶清理及補登記業務指南》第四條第(二)項中的“股東大會”修改為“股東會”。
四、將《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深市B股登記結算服務指南》“B股上市公司權益分派”、“代理人服務”、附件1、附件2中的“股東大會”修改為“股東會”。
刪去“B股上市公司權益分派”中的“監事”。
五、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指南》第1.6條中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改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第6.1條第(二)項第2點修改為“原法人未完成注銷的,需提交證明法人已處于待注銷狀態的文件(如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原法人解散的決議,有權機關責令公司關閉、撤銷的文件,法院破產裁定、解散判決文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吊銷證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關于解散事由的公示文件等)”。
刪去第1.7條中的“監事”。
六、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記存管業務指南》第一章第一條中的“《關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記存管有關事宜的通知》(證監國合字〔2007〕10號)”修改為“《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并增加“《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三條第(二)項中的“批準文件”修改為“備案通知書”。第三章第一條中的“批準”修改為“備案”。第三章第二條第(三)項修改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如有)、中國證監會關于股份減持事宜的備案文件(復印件需加蓋上市公司公章)”。第二章第七條、第四章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五章第四條、第七章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九章第三條及第四條、第十章第一條及第四條中的“股東大會”修改為“股東會”。第十三章第六條、第十四章第三條中的“中國證監會關于發行境內人民幣普通股的批準文件”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同意發行境內人民幣普通股的決定”。
刪去第二章第三條及第七條、第十三章第五條、第十四章第三條、第十五章第一條中的“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刪去第十五章第一條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證明書”。
七、刪去《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質押業務指南》第1.2條、第2.1.2條中的“監事”。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登記結算業務指南》等7件業務指南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見附件),發布于公司網站(www.ttmtb.com)“法律規則-業務規則”欄目。
附件: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登記結算業務指南
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發行人業務指南
5.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指南
6.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記存管業務指南
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