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深證發〔2018〕4號)(2018年3月12日施行,已廢止)
各會員單位、結算參與機構:
為進一步聚焦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服務實體經濟定位,防控業務風險,規范業務運作,深圳證券交易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制定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新《辦法》)。
新《辦法》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將有關事項安排通知如下:
一、新《辦法》及配套的會員業務指南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原《辦法》(深證會〔2017〕194號)及配套的會員業務指南同時廢止。
二、新《辦法》施行前已存續的合約可以按照原《辦法》規定繼續執行和辦理延期,無需提前購回。
三、新《辦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且任一筆初始交易金額達到500萬元的,無論該筆交易是否已了結,新《辦法》施行后該融入方每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于50萬元;新《辦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額均低于500萬元的,無論交易是否已了結,新《辦法》施行后該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于500萬元。
四、各會員單位、結算參與機構應當在新《辦法》施行前做好技術系統改造、內部制度調整、業務協議修改、投資者教育等工作,確保實現平穩過渡。
特此通知
附件:《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pdf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18年1月12日